商务主管部分应做出利用备用金的抉择并书面通知有关对外劳务相助企业和指定银行,银行应将备用金利用的有关环境通知对外劳务相助企业和商务主管部分, 第二章 备用金的缴存 第六条 对外劳务相助企业该当自得到对外劳务相助策划资格并在工商行政打点部分挂号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应凭据《对外劳务相助打点条例》和本步伐的有关划定实时缴存备用金,在与商务主管部分查对无误后,除产生《条例》第十条划定, 对外劳务相助企业在规按时间内未退还或付出有关用度的。
并书面通知对外劳务相助企业在5个事情日内付出有关用度, 第三章 备用金的利用 第十二条 对外劳务相助企业拒绝或无力包袱违反国度划定收取应退还给劳务人员的处事费或凭据约定应向劳务人员付出的劳动酬金的, 第二十四条 本步伐施行前从事对外劳务相助策划的企业,从备用金中将相应数额的金钱以现金或转账方法付出给商务主管部分指定的劳务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缴存尺度暂为2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第十九条 对外劳务相助企业对商务主管部分利用备用金的抉择持有异议的。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分和财务部分应按照当地域对外劳务相助企业数量和外派劳务局限等实际环境,